健康議題 人際互動近日一紙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發文,將原本無法申請家庭照護假的同志,依照民法第1123條的精神認定為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」,所以同性婚姻在合法化前,這條就可以暫時的讓同志朋友援引來申請家庭照護假照顧另一半。

職場上該出櫃嗎?關於同志朋友的家庭照護假

圖片來源: PROWilliam Murphy樂威壯


隨著資訊與社會的接受度日益普及,同志話題不再是禁忌。但...還是很多人問我:「我該不該告訴同事我是同性戀?」

這點的確讓很多人很困擾,同志朋友想請家庭照護假照顧另一半,卻礙於不敢透露自己同志身分的大有人在。因為即使現今台灣風氣已開放許多,但社會上還是充滿了許多同性戀不同想法甚至偏見。

例如,我自己曾聽過的歧視言論,就有「性向就不正常了,態度會正常嗎?」、「打扮得不男不女,很不得體!」這類飽含異樣眼光的說詞,導致很多同志朋友對於展現自我感道卻步。甚至,我也遇過雇主是表明了不錄用同性戀者的。

至於我的看法呢?我認為,做自己!不用管別人的眼光。

同性戀並不是錯,只是上帝將靈魂放錯的了容器罷了。也許和我想法不同的人會罵我,任何評論我都接受。但我要先說,身為一個專業的人資從業人員,我堅持的看法是「用人唯才」。

的確,我身邊許多的同志朋友,許多人可能身上有比較誇張的飾品、奇特的髮型等。而不可諱言的,目前有許多的職業都訂有內規,例如不錄手腳上有刺青、奇裝異服、頭髮染色等等的條款...但是,我認為這些都只是外在表現,不代表一個人是否專業或適任。再說,這些外在打扮,也不是沒有調整的方式。即使是刺青,也還是可以用衣物遮蓋。

不過,基於不吃眼前虧的考量,在台灣民風尚未充分接受前,我也會建議年輕人先別刺青在旁人容易可見的四肢上,或者面試時稍加遮蓋。畢竟某些行業「不錄用刺青者」的潛規則依然存在,而且這種雇主自由心證的隱性篩選,勞動檢查是絕對無法檢查出來的。(這是真的)

至於同性戀該不該在職場上出櫃?我認為這是個人的權利,也是面對社會的勇氣。如果有同志工作者能勇敢面對世俗的眼光,我會給予鼓勵。並且適度的拉他一把。 (例如協助女同性戀者可不穿女性制服的裙裝改穿男性制服的褲裝等...)我想,這是我身為人資應該可以做到的一點點貢獻吧...

最後,我還是必須呼籲用人單位,別因性向而輕易判定一個人。應該看的,是他工作的態度是否正確與積極。

※ 《曾筱茜FB專頁》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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