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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議題 人際互動派遣公司接到要派公司通知,認為某員工不合適現在的工作,想要請派遣公司更換較為適任的員工,員工隔天被召回公司的時候,即刻通知被解僱了,該如何處理?

誰有權力?解僱派遣員工

圖片來源:COD Newsroom 樂威壯


一、先分清楚幾個角色,再來討論問題:
派遣公司:
這我想外面有很多業者都有這個業務,包含人力銀行,所以我想這大家都應該不陌生,但我提醒一個概念,派遣公司就是要找足客戶所需的人力、人數,並從中獲取商業利益,整個生意上的模組就是如此,先說這與獵人頭公司又不太相同,下次有機會我再做深度的說明。
要派公司:
簡單,就是需要派遣員工的公司,我想各位身邊的朋友、企業都應該會有類似的配置,他們只是來企業從事勞務的付出,但如薪資、獎金、休假…都是由派遣公司來與派遣員工來說明及溝通,最多最多對於派遣員工只有現場作業的管理權而已。
派遣員工:
派遣公司的員工,由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訂約,再配合公司前往工作地點給付勞務,這在目前的勞動市場很常見。

二、誰為派遣員工投保,誰就有勞動法令的責任義務:
看完上述的說明之後,就可以清楚的知道派遣員工是誰的員工了吧,我可以說的更清楚一些,只要有投保勞健保,那就會衍生出所有勞動法令上的權利義務,因此勞動契約的關係當然存在於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之間。

三、要派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派遣公司更換員工?
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的合作合約之中,相信我,每一間的合作合約內容都會有這一條,要派公司有權利要求派遣公司更換不適任之員工,因此在這個個案之中,要派公司並無任何的違法之處,但重點在於…派遣公司應該是將不適任的員工調動至其他事業單位,絕非是直接解僱那麼的簡單。

四、員工該主張的做法:
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:
這不用多說什麼,直接向主管機關勞動局提起申訴,不用去跟事業單位爭執,因為那都是浪費時間。
要求事業單位提供相關證據:
請派遣公司提供其被解僱的事由、證據、相關說明,因為勞基法第12條解僱目前是採嚴格的認定標準,因此如果沒有該條各款的情形,那麼就是要走下一個程序。
要求資遣費或返回工作職場:
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要求資遣費、或要求工作權,這裡我先跟大家說明一個概念,這個時代錢其實並不難賺,難的是工作機會,因此是否可以重返職場才是一個關鍵點,考量一下自身的年紀與條件,有時錢不是一個好選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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