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片來源:Allen Allen樂威壯
當言論涉及「公共利益」時,行為人縱然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可認為有相當理由「確信」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罪責相繩(大法官釋字第五○九號),從而在相當程度上,給予言論自由較大程度之容忍。此見解源自刑法誹謗罪之討論,近來漸為民事侵害名譽權事件之裁判所援用。近日媒體報導知名燒肉店「野宴」桂林店員工爆料該店有「回收剩肉供客人食用」等情形,店家認為商譽受損,求償營業損失五百萬元,一審法院以爆料員工所攝照片及衛生局稽查結果為基礎,認定員工爆料及週刊報導應是經過合理查證,並非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或毫無根據,故判決員工免賠。然而,面對此類爆料事件,企業主「以訟止謗」真是良策嗎?筆者認為應更謹慎才是。
首先,在商譽受損事件,企業主多以「營業額」或「盈餘」之減少數額,作為求償金額。然因影響消長的因素太多,如整體經濟環境、市場景氣、消費者消費習慣、同行競爭等。因此若訴訟上要主張:某單一商譽受損事件即足以導致「營業額」或「盈餘」之損害,則其因果關係之證明本就有相當難度。縱使能證明,往往獲賠金額也不如預期。更重要的是,應考量若求償敗訴,則在媒體報導的「二度傷害」之下,所造成商譽、業績損失,恐怕更難以估計。
以此次「野宴」事件來說,最初只是一個分店的爆料事件,卻演變成該品牌整體形象上更大的危機。企業主對於一審敗訴結果所衍生的媒體效應,或許始料未及。如今於考量「是否提起上訴」之際,宜有更周全的思維。亦即縱使二審翻案,以現今社會現實來看,難道真能贏回「民意法庭」的認同嗎?何況,倘上訴程序歷經一年半載之後又遭駁回,豈非再次挑起消費者觀感的敏感神經,引來負評?觀諸政壇,不乏政治人物選擇放棄法律救濟之途徑,反倒得以維護自身政治聲譽,那樣的成功案例,殊值企業主們借鏡。
從此次「野宴」爆料新聞事件中,企業主們應可得到啟示,在與加盟商洽談合作的權利義務事項時,如何面對此等形象危機之訴訟上策略,最好能夠事先討論並研擬訂定於契約條款,以期兼顧加盟商的權益及企業主自身品牌的聲譽。
(作者為執業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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